廣寧法院決定對一自殘傷人精神病人作強制醫療
廣寧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審結一宗申請強制醫療案件,依法作出決定,對被申請人羅某杰進行強制醫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下午,被申請人羅某杰在廣寧縣賓亨鎮圩鎮其本人住宅二樓持菜刀將自己的陰莖切斷后,再去到一樓廚房對其母親鐘某妹的頭部亂砍數刀,致鐘某妹嚴重受傷。經肇慶市第三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羅某杰患“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于發病期,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喪失,無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申請人羅某杰在精神病發病期間,實施自傷自殘以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嚴重暴力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其辨認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喪失,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應予強制醫療。
目前,羅某杰已經在肇慶市懷集縣第三人民醫院接受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