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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超范圍占用林地進行瓷土開采,對林地造成破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作者: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26日
非法超范圍占用林地進行瓷土開采
對林地造成破壞
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黎某弟超出其所辦理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同意的范圍,非法占用了肇慶市國有清桂林場的部分林地,并雇請陳某江等人在其所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進行瓷土開采活動,面積達30.2畝,造成被占用林地內原有植被被毀壞,原有山體地形地貌被改變,林地的林業種植條件被破壞。
廣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弟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發后,被告人黎某弟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廣寧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公開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黎某弟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所謂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的保護關系到億萬國民和子孫后代生計,正確適用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于打擊土地犯罪、保護土地資源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目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刑法》第342條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342條所禁止的行為是“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這個行為的核心是“非法占用”,在非法占用的基礎上再“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只有具有這一客觀要件才構成本罪。聯系本案,被告人黎某弟占用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同意范圍外的部分林地,已構成了非法占用,并在非法占用范圍內進行瓷土開采,構成了“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的事實,而且導致該林地原有植被、林業種植條件和地形地貌被毀壞,因此構成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