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執行告知書
根據《廣東省高級法院關于在全省法院實行主動執行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法院將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主動執行,不需當事人申請?,F將該制度的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主動執行制度適用的案件范圍:
1、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上級法院二審、或適用二審程序再審發生法律效力的移送本院主動執行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由本院適用一審程序經過再審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4、刑事案件中財產刑及附帶民事判決部分的執行,行政案件中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執行可參照適用。
二、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同意由本院對案件主動執行。同意由本院主動執行的,不需再辦理申請執行手續,在裁判文書作出并生效后,由本院審判庭直接移送立案庭立案執行;不同意由本院主動執行的,在裁判文書作出并生效后,應書面提出申請。
三、在本院啟動主動執行程序前,債務人已經自覺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法院或者到法院明確告知并記錄在案,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四、對于同意由本院對案件主動執行的,不應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選擇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管轄權異議,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