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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聯調指引

作者: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5年01月04日

訴前聯調指引
 
 
   一 什么是訴前聯調
  矛盾糾紛一定要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嗎?不一定。到法院起訴俗稱“打官司”。“打官司”是一項高度專業性的活動,一般需要委托專業律師進行,整個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耗時費力,成本高昂,世界各國概莫例外,而且愈是法治發達國家愈是如此。因此,探索建立更便利更適宜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讓人們以更低的成本實現公平正義是現代國家的歷史使命之一。
  所謂訴前聯調,具體而言,就是在全省各縣(市、區)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政法委牽頭、綜治辦協調、法院為主、多方參與”的聯合調解平臺,對當事人起訴至各縣(市、區)法院的各類矛盾糾紛,在立案前先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組織、協調相關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進行調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的一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
 
   二 訴前聯調有什么好處
  訴前聯調機制運行近幾年來,各地的經驗顯示,通過訴前聯調達成和解的比率甚高,當事人對結果感到滿意。訴前聯調的好處很多,其中包括:
    (一)程序簡便,不收取費用。
    (二)當事人可避免訴訟中出現的矛盾升級、激化或其他風險。
    (三)當事人可以最大限度的得到社會力量的支持。
    (四)調解的形式多樣,不限場所,時間自由,化解糾紛快速有效,一般7日內即可結案。
    (五)調解協議是各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的,一般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六)調解協議成功達成后,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七)調解協議的條款可保密不公開。
    (八)調解解決糾紛有助于維持各方當事人的關系,甚至改善關系。
    (九)調解于15日內達不成協議的,法院優先辦理立案受理手續。

   三 訴前聯調范圍
 ?。ㄒ唬?下列民商事糾紛可以進行訴前聯調
  1.民間借貸、電信欠費、信用卡欠款、物業服務管理等合同糾紛;
  2.婚姻、贍養、撫養、扶養、繼承等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財產部分的糾紛; 3.追索勞動報酬或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4.相鄰權糾紛;
  5.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引起的賠償糾紛;
  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8.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進行訴前聯調的其他民商事糾紛。
 ?。ǘ?下列案件不納入訴前聯調
  1.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等案件);
  2.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3.適用破產程序的案件;
  4.確認身份關系的案件;
  5.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其他依糾紛性質不宜進行訴前調解的案件,不適用訴前聯調。
 
   四 訴前聯調程序
  (一)當事人向基層法院提起各類民商事、行政訴訟時,法院立案工作人員可進行審查甄別,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的案件,除法律規定不能或者不宜調解的以外,能夠當場調解的可引導當事人到訴前聯調工作室當場調解;當場調解不成的,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訴前聯調工作室進行調解;對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按照立案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二)當事人同意選擇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組織調解的,訴前聯調工作室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訴前調解建議書》,由當事人簽名確認隨《訴前調解委托函》一并移交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
  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應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解工作,并將《委托調解情況復函》和有關案件材料送交訴前聯調工作室。
   (三)當事人同意選擇訴前聯調工作室調解的,應向訴前聯調工作室提交《訴前聯調申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后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四)訴前聯調工作室受理的糾紛,凡不能當場調解的,可以協商約定調解時間,約定的時間自收件之日起一般不應超過3個工作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訴前聯調可以通過約見當事人面談、電話調解等方式進行。
  (六)訴前聯調一般應在訴前聯調工作室進行,但為方便當事人、方便工作,也可選擇在相關鎮街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訴前聯調成員單位或者其他適宜調解的場所進行。
  (七)訴前聯調涉及跨地區、跨部門或者群體性糾紛,訴前聯調工作室可以聯絡相關單位協商處理,也可以報請訴前聯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處理。
  (八)訴前聯調工作室受理的糾紛須自收件登記之日起7日內辦結;跨地區、跨部門或者群體性糾紛,可自收件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結。
  上述規定調解期限屆滿,但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五 訴前聯調與司法確認
  經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訴前聯調工作室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員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可以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
  雙方當事人對訴前調解達成的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并告知主動執行制度。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直接移送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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